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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根据民发[2012]124号有关规定,可以从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在公益捐赠中列支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为保障我会正常运转,现公告如下:
凡通过我会募捐活动或募捐倡议,由爱心人士、企业、社会团体等自愿向攀枝花市教育基金会捐赠的资金,捐赠协议上有约定的按捐赠协议约定执行,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按捐赠资金的10%列支我会日常的工作经费。该规定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告知。
攀枝花市教育基金会
201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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